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其成员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