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擅自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