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集体经济收益列支,没有集体经济收益的村,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补助,不得将费用摊派给村民。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