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六章 人才流动中的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当事人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裁决。省直属单位和跨省辖市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可以依法直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裁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