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人才流动争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