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五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第三十条已废止个人在人才流动中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流动,应当事先征得保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主管部门任命、委派的人员在任期内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流动。担负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管理责任人员,在工程、项目完成前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流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