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Chapter 5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Article 30Repealed个人在人才流动中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流动,应当事先征得保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主管部门任命、委派的人员在任期内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流动。担负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管理责任人员,在工程、项目完成前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流动。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5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