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确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期限通知并征得对方同意。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