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风景区总体规划或者各景区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