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风景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理局在风景区规划、资源保护、开发建设、经营活动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污染风景区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