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风景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核心保护区内确需砍伐、更新树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一般保护区内需要砍伐非珍贵树木的,应当经管理局批准;砍伐树木十棵以上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禁止砍伐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