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未经管理局批准,不得在风景区内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或者开垦土地、挖沙取土。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