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携带兽类宠物进入风景区;(二)攀折、刻划树木和采摘花卉、损毁公用设施;(三)乱扔废弃物;(四)擅自进入倒影池、雨花湖、忠魂池;(五)在文物、景物上涂写、刻划、张贴;(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行乞、酗酒滋事;(七)燃烧树叶、荒草、垃圾,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八)损毁景物、林木植被;(九)捕猎野生动物;(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