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管理局交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