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有效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三)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