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对举报、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