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三)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