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有效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前款所称知名商品指:(一)经国家授权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商品;(二)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悉的商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