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未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责令召回产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认定条件的,撤销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