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