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