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在较大集贸市场设置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工商、物价、公安、税务、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组建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部门工作,统一管理市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