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集贸市场的治安工作,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依法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