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集贸市场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四)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五)收集、公布市场信息;(六)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七)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