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完善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地震工作等主管部门,制定农村建筑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农村民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免费提供。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