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抗震性能鉴定、核查登记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及工程使用单位,应当执行规划和计划,并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加固改造。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