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工资支付监察第三十一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