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工资支付监察第三十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以及财政支出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采购项目、服务项目等,不得交付给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单位承担。有关单位实施上述项目前,应当就承担单位的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征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