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工资支付监察第三十二条有效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人;立案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