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二节 加班工资支付第十五条有效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