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二节 加班工资支付第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班工资;(二)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