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下列指标将配套绿化建设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

(一)超过十八层的高层建筑项目不低于土建工程概算的百分之一;

(二)十八层以下的建筑及道路建设项目不低于土建工程概算的百分之三。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