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已废止公共建筑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