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自我保护第五十三条有效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提起申诉:(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二)取消报考资格或者入学资格;(三)学校违法要求学生履行义务;(四)其他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决定。学校应当明确接受和处理学生申诉的部门和程序,并予以公布。学校或者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未成年学生申诉。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