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自我保护第五十二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向所在学校、当地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公安机关请求保护:(一)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二)不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条件;(三)迫使其结婚或者为其订立婚约;(四)其他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接到保护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不得拒绝、推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