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自我保护第五十四条有效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监护人、所在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向民政部门申请生活安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