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提起申诉: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取消报考资格或者入学资格;
(三)学校违法要求学生履行义务;
(四)其他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决定。
学校应当明确接受和处理学生申诉的部门和程序,并予以公布。学校或者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未成年学生申诉。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