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学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生产秩序和安全的情况下,有组织地向公众开放。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设的体育设施,以及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向居民开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