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三十二条有效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园和其他可以健身的公共场所,应当逐步向公民免费开放,其管理单位应当为参加体育健身的公民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