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园和其他可以健身的公共场所,应当逐步向公民免费开放,其管理单位应当为参加体育健身的公民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