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鼓励学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生产秩序和安全的情况下,有组织地向公众开放。

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设的体育设施,以及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向居民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