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对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上街区饲料管理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对查封、扣押的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上街区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内及时处理。对经鉴定不属违法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