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上街区饲料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生产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生产经营者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不得泄露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对没收的违禁产品,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上街区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销毁,或者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