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对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上街区饲料管理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查封、扣押的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上街区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内及时处理。对经鉴定不属违法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