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加强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和卫生防护等工作,改善村镇饮用水条件。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