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新建、改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及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和设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二)种植速生桉树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亩三千元罚款,并限期更新为适宜涵养水源的其他树种,逾期不更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并实施;(三)从事其他严重污染水源的养殖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