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配置和安全监管第三十三条有效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水污染事故信息。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