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状况。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