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配置和安全监管第三十条有效饮用水水源的年度取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下达。一个供水区域的多个饮用水水源的年度取水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各个水源的水量和水质情况,按照优水先用的原则制定。饮用水水源取水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计划取水。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