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影响水源保护的设施实行限期关闭,对单位和个人实行限期搬迁。鼓励和引导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并优先安排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程用地。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