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道路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危险废物、威胁饮用水安全的物料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